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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性侵犯、虐待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办案指导。 该指导案例为齐某强奸、猥亵儿童事件、骏某猥亵儿童事件、某虐待事件。 / br// h// br// h /
portant float :无; 背景颜色:透明; 颜色: RGB ( 0,0,0 ); 字体系列:序列、偶数、太阳、太阳; 字体大小: 14px; 字体样式:标准; 字体变量:常规; 字体重量: 400; 字母间距:正常; orphans: 2; 文本对齐:左; 文本修正:无; 文本索引: 28px; 文本变换:无; - WebKit -文本存储宽度: 0px; 空白:正常; word-spacing: 0px; 据了解,>在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齐某利用担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奸两个幼女、猥亵多名幼女。 此案由最高检察厅抗诉,最高检察厅厅长列席最高法审委员会发表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猥亵儿童罪,执行判处十年徒刑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指导案例对各地检察院依法准确掌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考核标准,并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规定提出了确定的指导意见。 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威胁13岁女孩小羽,让她看自己拍的裸照。 / br// h// br// h /端口; 浮点:无; 背景颜色:透明; 颜色: RGB ( 0,0,0 ); 字体系列:序列、偶数、太阳、太阳; 字体大小: 14px; 字体样式:标准; 字体变量:常规; 字体重量: 400; 字母间距:正常; orphans: 2; 文本对齐:左; 文本修正:无; 文本索引: 28px; 文本变换:无; - WebKit -文本存储宽度: 0px; 空白:正常; word-spacing: 0px; >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骏犯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予以重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该指导案例进一步确定,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既遂)。 并且在事件中要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全面收集客观证据。 在一次虐待事件中,受害者小田被继母长时间多次殴打,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水平。 检察机关以虐待罪提起公诉。 / br// h// br// h /端口; 浮点:无; 背景颜色:透明; 颜色: RGB ( 0,0,0 ); 字体系列:序列、偶数、太阳、太阳; 字体大小: 14px; 字体样式:标准; 字体变量:常规; 字体重量: 400; 字母间距:正常; orphans: 2; 文本对齐:左; 文本修正:无; 文本索引: 28px; 文本变换:无; - WebKit -文本存储宽度: 0px; 空白:正常; word-spacing: 0px; >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公诉人控告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证据相互印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庭对被告人作出一定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某人犯有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禁止对某受害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 br// h// br// h /端口; 浮点:无; 背景颜色:透明; 颜色: RGB ( 0,0,0 ); 字体系列:序列、偶数、太阳、太阳; 字体大小: 14px; 字体样式:标准; 字体变量:常规; 字体重量: 400; 字母间距:正常; orphans: 2; 文本对齐:左; 文本修正:无; 文本索引: 28px; 文本变换:无; - WebKit -文本存储宽度: 0px; 空白:正常; word-spacing: 0px;" >本指导案例一确定未成年人虐待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在自诉案件中没有申诉能力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二是结合犯罪情节,指出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比较可以向法院建议适用禁止令。 三、强调如果不适合监护人继续工作,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支持关联方和个人提出监护权变更,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br// h// br// h /端口; 浮点:无; 背景颜色:透明; 颜色: RGB ( 0,0,0 ); 字体系列:序列、偶数、太阳、太阳; 字体大小: 14px; 字体样式:标准; 字体变量:常规; 字体重量: 400; 字母间距:正常; orphans: 2; 文本对齐:左; 文本修正:无; 文本索引: 28px; 文本变换:无; - WebKit -文本存储宽度: 0px; 空白:正常; word-spacing: 0px; >该案的处理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检察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责任:种欢)
标题:“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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