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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中国公益慈善行业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正式实施。 在《慈善法》中设立特别章规定慈善信托,对于弥补我国现行制度中慈善财产价值增值难、慈善组织设立标准过高等不足,引导社会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推进信托体制下慈善事业的开展至关重要。 慈善法确定慈善机构和信托企业都将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给慈善机构和信托企业带来机遇和挑战。 但是,目前慈善信托在国内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处于快速发展的初期阶段,没有成熟的快速发展模式,另外,《慈善法》的备案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等配套法规仍不明朗,给即将实施的慈善信托带来了诸多不明朗的因素。 在这种背景下,公益慈善组织和信托企业如何定位自身的作用,两者应该如何合作参与慈善信托,成为考验公益慈善组织和信托企业的难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近日举办的中国慈善信托实践快速发展国际论坛聚焦于这些问题。 当前,我国公益形态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将迎来市场机遇。 社会捐赠思维走向成熟,以前公司家将不重复的捐赠放在首位,但追求慈善资产和慈善活动的持续性成为了趋势。 慈善可以满足这个诉求。 中国慈善信托市场有望打开 信托是指委托人根据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法慈善信托专用章涵盖慈善信托的定义、备案和受托人的规定、受托人的信托义务和监察人制度等复印件,其中确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业界认为,《慈善法》设立特别章规定慈善信托,对于弥补我国现行制度下慈善资金保值增值难等不足,鼓励民间参与慈善事业至关重要。 但是,由于我国存在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等局限性,制定者在《慈善法》出台前多次讨论是否应当设立特别章来规定慈善信托,并撰写了若干稿件,保存了这一章。 慈善法确定慈善机构和信托企业都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会给慈善机构和信托企业带来越来越多的机遇和挑战吗? 中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信托法首次引入公益信托,但迄今公益信托发展不大,可以说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其原因之一是信托法中没有确定公益信托的审查部门。 过去,公益信托的设立可能面临民政厅、地方民政局、地方民间组织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等不同的审查机构,审查制也为公益信托的设立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慈善法》即将施行,民政部门被确定为慈善信托主管机构,慈善信托设立条件也改为备案制。 这些规定处理了慈善信托监管责任不明的问题,使慈善信托的设立更加方便和灵活。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全社会慈善捐赠总额达1000亿元,制度放松将充分利用巨额资产,慈善组织和信托企业将迎来巨大震荡。 乐观估计,在《慈善法》和民政等部门的推动下,中国慈善信托市场有望打开。 另外,近年来家族传承市场也在兴起,信托企业将迎来机遇。 此外,业内人士认为慈善信托市场将成为信托企业转型的首要方向之一。 对慈善机构来说,慈善信托制度可以为公开募集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增进与捐助者的关系,使项目的新闻发布和资金管理更加妥当和专业,这无疑也是一个机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筹资部主任徐晓光表示,目前,他所在的基金将春蕾计划与信托企业策划慈善信托进行比较,希望以基金为受益人,实现对女孩的援助。 如果这个项目得以实现,基金会将得到更稳定的资金来源。 《慈善法》慈善信托专用章和《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构建了较完整的慈善信托法制度,支撑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健康迅速发展。 但仍不容忽视的是,目前的慈善信托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处于初期阶段,未来还将充满未知因素。 《慈善法》的备案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等缺乏配套政策,慈善机构、信托企业各自的角色定位仍然存在障碍。 慈善组织的专业性受到了考验 目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主要依赖基金会等公益组织。 民政部和基金会中心的网络数据显示,目前民非(社会服务机构)数量在30万家以上,基金会在5000家以上,社会团体数量在30万家以上,已经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在60万家以上。 当慈善信托成为慈善事业的载体时,慈善组织的作用和地位将面临新的变化。 目前国内慈善信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立法和实践方面还缺乏经验和理论储备。 信托企业在资金管理、价值增值、新闻透明度、运营价格等方面具有专业特点,而慈善机构缺乏投资知识和理财经验。 目前,国内官营公募基金在投资方面更偏向保守,银行理财商品等稳定投资优先,用这种方法管理信托财产,不容易实现有价值的增值。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副理事长刘选国认为,国字头公募基金在投资增值方面不能成为领导者。 因为在组织性质上,无法避免投资面临的风险。 另外,慈善机构没有慈善信托的实践经验,没有具体细致的机制,将来都需要摸着石头过河。 另外,慈善信托的设立,从筹资到项目的执行,都给慈善机构带来新的挑战。 分析显示,慈善信托的预期卷可能达到1千亿元至2千亿元,这除了富豪捐赠、公司捐赠、公众捐赠外,还将成为慈善机构的一大资金来源。 富人、公司和大型慈善机构最有可能成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他们设立慈善信托对慈善机构来说意味着挑战。 其实,很多公司和富人已经开始尝试公益信托。 年4月,阿里巴巴联合创始人马云和蔡崇信捐款设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 该基金来源于他们在阿里巴巴拥有的期权,整体规模为阿里巴巴集团总股本的2%,该信托基金估值约30亿美元,许多人认为这预示着中国富豪慈善时代的到来。 目前,《慈善法》打开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大门,富人和公司有可能集中在内地设立慈善信托。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指出,本可以向基金会捐款的多方捐助者,在慈善信托这样的新渠道出现时,很可能会转向新渠道,这是基金会关注的主要问题。 慈善信托出现后,许多慈善机构认为自己可以作为受益者接受捐赠,对加入慈善信托的必要性表示怀疑。 当然,慈善机构也会独自尝试慈善信托,寻找提高慈善资产价值的捷径,但是基金会等慈善机构的设置、理财能力,可能是慈善信托这一大抓手。 除了保值增值外,基金会如何加强监管体制,提高资金运用的透明度也值得关注。 必须尊重公益信托企业的盈利需求 信托制度与公益慈善活动有天然的联系,信托制度本身包含公益和慈善活动的基因。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认为,信托企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特点。 《慈善法》设立特别章规定慈善信托,刺激信托企业的这种特征。 《慈善法》的通过和施行,也呼应了日益繁荣的慈善信托市场。 当前,我国公益形态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将迎来市场机遇。 目前,社会捐赠心态趋于成熟,以前公司家将不重复的捐赠放在首位,但追求慈善资产和慈善活动的连续性已成为潮流,慈善信托可以满足这一诉求。 信托企业参与慈善信托可以逐一发挥信托在财产管理、资产增值方面的比较特征,挖掘目前的市场机会。 信托企业参加慈善信托有主观和客观的有利条件,但普遍存在矛盾的心理状态,这与企业盈利本能和慈善信托公益理念的错位、冲突直接相关。 在中国慈善信托实践迅速发展的国际论坛上,许多信托企业的高管都表现出了这样的困惑和担忧。 高管坦率地说,他们认为如果信托企业的盈利诉求不能得到满足,可以通过慈善信托吸引信托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制度设计,将成为希望。 信托以迅速发展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信托企业注重实现利润。 如果两者没有热情的话,就会变成不想要的生意。 根据目前对慈善信托的规定,信托企业应在一定程度上远离营利性公司法人的定位,在受托管理慈善资金的过程中发挥公益性组织的作用,从事慈善信托业务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信托企业作为金融机构,有确定的盈利需求,目前《慈善法》在信托企业慈善信托中的作用定位不明确,与慈善机构合作,业务关系也不确定。 另外,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公益信托在国内迅速发展并不理想,尚未形成成熟的模式,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今后是否会成为信托企业新的收益增长点还是未知数,这些都让信托企业犹豫不决。 建信信托研究部首席研究员吕致文对慈善法实施后,信托企业是否大规模参加慈善信托表示怀疑。 吕致文认为,信托企业应该光明正大地赚钱。 如果失去了赚钱的功能,信托公司为什么要做这件事呢? 只有信托企业认为慈善信托会成为大生意,才会大规模参与,客观上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不仅是角色定位问题,摆在信托企业面前的还有法律制度的障碍,特别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语焉不详。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向民政部门备案相关文件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这项规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备案未证明享受税收优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等重要问题,也未制定信托登记制度细则、股权为信托财产等问题不明确,信托企业下一步将开展业务 因为如果想要慈善信托的持续性,健全的辅助法规是不可缺少的。 慈善机构的信托企业必须做到最好 基金会等慈善团体和信托企业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在资金管理和财产运用方面有着广泛的合作空之间。 慈善机构不善于实现慈善财产保值增值,信托企业擅长投资运营和规范运营的慈善机构擅长公益项目运营和募集资金,但信托企业在捐赠项目后期跟踪指导等方面缺乏经验。 因此,基金会和信托企业在慈善信托的设立、公益信托合同的签订、慈善信托财产的运营管理方面有很大的合作空,这种合作模式被称为慈善组织+信托企业慈善信托模式。 慈善组织委托信托企业管理慈善信托财产,信托企业发挥专业特点,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信托企业与其自主开展慈善信托,不如邀请优秀的慈善团体一起运营。 信任慈善机构受托人的机制也值得实践创新。 该机制由慈善机构和信托企业共同受托主体,共同接受慈善信托。 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助理丁亚冬表示,扶贫基金会正在探索这种双重受托人机制,基金会虽然不担任受益人,但在受益人的选择和管理上可以发挥特点。 但是,在双重受托人机制中,慈善机构和信托企业需要在法律协商方面区别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相关行业的责任,应对责任风险。 慈善机构+信托企业模式使慈善机构和信托企业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优点,携手推动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因此,应尽快在《慈善法》制度方面制定配套法规,在主体、信托财产属性、设立手续、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进一步细化,理顺慈善组织与信托企业业务合作中的法律关系,消除慈善组织与信托企业合作的障碍。 《慈善法》作为慈善行业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只构建了较大的制度框架,不能详细规定慈善行业的细节,但为慈善信托未来的立法和实践确保了充分的操作空之间。 因此,《慈善法》正式施行后,各界必须及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用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慈善组织和信托企业有序参与慈善信托,推动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南方都市报高级评论家张天潘胡明山

标题:“慈善法实施 慈善信托配套法规亟待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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