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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原标题:除有重大过失外,救人损害对方免责

portant >昨天,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草案审稿为未成年人父母恢复监护权设置了障碍,提出了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可恢复性。 法人一章增设特别法人一节,纳入机关、居民委员会等四类机构; 对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等作出了大致规定,实施紧急救助给被援助者造成损害的,除有重大过错外,确定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京华时报记者沙雪良

“全国人大审议民法草案 救助造成损害或不担责”

portant ( ) ) ) 1如果犯罪者故意禁止恢复监护权) )。

《财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报告民法总则草案修订情况时介绍说,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取消后的恢复做出了规定。 但是,一些专家主张,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恢复需要一定的限制条件,故意犯罪未成年人的,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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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据此,草案三审稿确定了监护人资格恢复情况,增加了一个门槛。 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孩子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人资格后,除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以外,确实有悔改情况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必要时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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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另外,对无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问题,提出草案二审查,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负责。

对此,李氏及时提出整改情况报告称,一个常委缺乏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的能力,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加强了国家监护职能,监护人不足时,应由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居民

据此,三审局提出,无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负责,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

portant " > 2设立特别法人赋村委会功能

portant >三审之前的民法总则草案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和功能,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portant >李氏适时地对此提出,由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基层代表提出,实践中的一些法人在设立、终止普通法人等方面有所不同,难以并入这两类法人,因此建议增设一类特别法人。 研究认为,根据我国实践情况制定的规定,单独增设法人类别,有利于更好地参加民事活动和从事相关民事活动,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对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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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portant >介绍,草案三的审查经过修订,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能够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李先生适时表示,机构法人在设立的根据、目的、职能和责任的最终负担方面与其他法人存在较大差距。 因为根据本草案的三审规定,具有独立经费的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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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因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担任的职能具有特殊性而被规定为特别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从事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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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 ) ) [[/s2/]]见义勇为损害或免除民事责任(/s2/) )。

portant >民法总则的核心副本——民事权利的相关内容在此次修订后更加完善,民事权利取得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的征收、征用获得补偿的权利等方面有了大致规定。

波特>李氏适时提出,部分常委委员、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应当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权利、征收、征用获得补偿的权利等作出大致规定。

portant >据此,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民事权利可以依照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取得的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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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草案3在审查民事责任一章中,除了正当防卫外,还增加了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救助者造成损害,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李先生适时介绍说,这是根据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作出的改制,有利于端正社会风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帮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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