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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北京10月11日的电报近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短缺稳定价格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药品短缺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到位,药品采购、采购、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证药品短缺带来的稳定价格下的业务,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基本用药诉求,《意见》提出了以下相应的政策措施。
在供销方面,一是加强协同监测。 建立国家紧缺药品多源新闻采集平台,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原料药和制剂的报道沟通共享,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 二是做好紧缺药品清单的管理。 必须实施紧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国家和省级临床易紧缺药品点监测清单和紧缺药品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实施紧缺药品停产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不足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向同级联动机构牵引公司报告停产对市场供应形势的影响,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研究判断停产药品短缺的风险。 四是实行直接上网和自愿备案采购政策。 对紧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公司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上网,对医疗机构允许自主采购的紧缺药品清单和要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线查找药品生产公司,省级药品集中 五是建立药品短缺的常态储备机制。 优化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结构,发挥省级医药储备功能,筛选临床必备、用量不明确、易发生短缺的药品纳入储备,确定储备不足的药品调用流程。
在稳定价格方面,一是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的监测预警。 定期监测采购价格的变化情况,如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及时了解情况,提出警告。 二是加强药品价格常态化的监管。 完善药品价格调查工作机制,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 对存在价格涨幅、频率异常、地区间价格差异较大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价格调查、网络暂停等措施加以约束。 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建立部门间合作事业体制,开展多部门间合作整治,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结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形成比较有效的威慑力量。
《意见》强调,要做好定期报告,加强监督说明责任,对事业开展不到位,及时约谈,督促改进,确保相关措施的实效。 加强诱惑,定期通报药品短缺稳定价格保证的实施情况,积极应对社会关注。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从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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