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63字,读完约4分钟
据央视新闻教育部网站消息,日前,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命名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的实际,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 《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布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 h// S2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命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命名应当多次名副其实、正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不完全求同存异。
第三条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校级、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育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明确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第四条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 根据学校所在的地域、领域、学科等的优势,可以冠以适当的限定语。
第五条高等学校名称采用地域场地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h/) (一)不得冠以中华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体。 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地区及地区的变体字体。
(二)基本上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区名称不得冠以的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采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实需要采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关闭,但必须在名称中确定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采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商标、尺寸、名称等,不得采用海外大学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第六条高等学校名称采用学科或者领域领域字段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农林、师范学校合并、调整时,基本继续保存农林、师范名称,以免农林、师范教育受损。
(二)防止发生多个学科和领域类别并存的现象。 大致在两个以下。
不盲目跟随 (三)领域的快速发展变化而频繁改变。
(四)采用相同学科或领域场时,应在省域范围内具有区分度。
第七条高等学校采用英语译名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姓名一致。
(二)如果学校名称是大学,对应的英语将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时,对应的英语也可以翻译为college,或者根据学科类型的不同,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采用音译。
第八条高等学校名称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基本上不可以起个人名字,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的,可以在学校名称中采用对学校迅速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名称或者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采用其他高等学校录取的名称。
(/h ) )三)不接近其他学校名称,导致混乱。
(四)字数控制在大致12个字以内。
第九条从独立学院新建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第十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名称,应当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在名称中确定为有限责任企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录取学校简称,简称只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命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管理、合理录用,依法保护支撑学校历史和声誉的学校名称无形资产,稳定名称,大致维持同一水平的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复印件命名若干事项,并按照高等学校设置顺序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服务国家和地区重大战术等特殊情况的高等学校命名若干事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题:“教育部: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
地址:http://www.dtygdst.com/dfzt/8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