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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非营利法人

法人、非营利法人的相关部分并不是这次民法典的新规定,但这些概念体现在民法典中,并纳入整个民法体系。 因此,我们也有必要进一步学习。

首先,必须理解法人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60条,法人在其所有财产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拟制法律的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以前经常有人问,如果基金会在对外活动时违约,导致法律后果,是否要追究发起人的责任、理事长、理事的责任? 这确实证明了在对外活动中,全部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习民法典,重新认知公益组织法律属性”

例如,财团进行对外投资时,董事长不召开理事会,而是亲自与某企业签订了500万元的投资协定。 因为这项投资没有得到理事会的同意,最终基金会没有进行这项投资。 因此,该企业起诉该基金会,要求基金会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基金应承担对外民事责任。 当然,根据章程理事长不召开理事会就不能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在这里理事长也违反了章程的规定,所以他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 还可能包括对基金会理事长的责任追究和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但是,即使内部决定有问题,财团组建法人也不能否决对外的民事行为,财团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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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民非、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对外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机关成为民事主体,一切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机关自身承担。 那么,如果机构的理事长、理事、秘书长混乱,我们该怎么办?

依照民法典第61条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法律结果由法人接受。 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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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基金会对外投资的例子,基金会章程中确定了规定50万以上的投资,可能需要理事会决定,但董事长一人决定,签订100万投资的合同时,该合同同样有效,针对善意第三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无法与善意抗衡的第三方,但在非善意的情况下,例如法定代表人和第三方故意设局的情况下,本法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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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提到了法定代表人,在此也对这些一般概念进行了区分。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自然人。 例如,开庭法律文书上写的一定是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因为,这位法定代表人在社会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 对外代表社会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产生的后果由组织独立承担。 法人可以是组织、企业、国家机构或事业单位,它们都是法人。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一样都是自然人,是机关法人单独授权某一事项具体责任的人,也称为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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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确定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不需要法人直接授权的主体。 例如,对外签署协议时,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签名,不盖机关公章,合同有效。 授权代表直接签字不一定有效,确认需要授权书后再签字明确有效。 因此,授权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可以订立合同,但授权代表人必须明确是否有授权。 在稍大的财团中,法定代表在所有文件上签名是不现实的,所以授权代表在很多文件上签名时,需要授权书和机关印章等。 在此,授权代表签字后有财团盖章或只有财团盖章时也有效,印鉴代表机构的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未经理事会自行订立的合同也有效,同时章程有限制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详见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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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非营利法人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共有九条,分别规定了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赠法人类型和治理的概要、捐赠法人的决定监督、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解决的概要。

这是民法典中关于公益组织的核心第9条。 我们公益人,公益机构,我认为必须认真理解和把握这九条。 其中特别是关于捐赠法人的部分,与我们密切相关。 但是,首先,让我和大家分享一下公众对公益组织的不同称呼。

我们一起追的名字是几年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来自《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定义。

非营利社会组织非营利社会团体

非营利社会团体出现在最初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政策中,当时包括财团、社会团体,但不包括民间非公司单位。 最近修改了公司的所得税法,将非营利社会团体变更为非营利社会组织。 非营利社会组织是税法上的概念,范围广泛,有社区、基金会、民非、慈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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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民间组织

社会组织由国家定义,主要是基金会、社区和民非三大类。 这个概念主要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阐述的,例如现在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 所以民间组织这个概念正在从历史舞台上消失,被社会组织这个概念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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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

公益组织增多是公益人定义自己,不是法律用语,但代表我们领域、我们机构的状态,在民间推广中使用的越来越多,在法律政策中并不多见。

慈善组织

慈善机构是指有《慈善法》规定的、从事慈善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既然有法律定义,严格遵守《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机构也包括基金会、民非等。

社区团体人民团体

集团组织有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2家,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明确。 人民团体从政治协商会议的角度提及的概念越来越多,如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如对外友好协会、宋基会、妇联、残联。

社会公司/ h// S2 /

社会公司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公益领域自己创建的,是指从事公益活动的公司,目前地方政府也在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有这么多概念,民法典中规定的基础概念是非营利法人。

营利中也有两个与之相似的词。 分别是利益和利益。 其中,利润是赚的利润,利润是盈余的利润,是会计专业术语,最后的利润是谋利润。 所以非营利不是没有利益,也不是不搞经济活动。 非营利是表示组织性质的语言,组织运营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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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7条是为了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团、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公益组织赚钱是完全合法的,并不是必须完全免费、无偿的。

其中受益的一词值得观察。 不分配所得利润的前提是有利润。 因为这个公益机构赚钱是正常的。 就像训练民非收钱的课和收钱的训练一样,完全合法。 并不是说因为免费就一定好,因为是公益,所以收钱一定不好,不是公益。 是否收钱可以由公益机构根据自己的定义和战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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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捐赠财产而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法设立,取得捐赠法人资格。 在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赠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规定,均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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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法人是指发起人以捐赠的形式投入的财产,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财团等。

需要注意的是, 发起人进行捐赠后,捐赠财产转移到捐赠法人名下的,发起人将失去对财产的权利,也不能取代产权。 发起人多参加捐赠法人的管理,但这项权利的来源不是他的出资,而是以章程为基础的。 捐赠法人是指设立的目的和财产来源的基础以捐赠为基础,是以设立捐赠财产、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我们的公益组织大多属于捐赠法人类别,当然还有一个慈善团体,协会属于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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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捐赠法人查询捐赠财产的采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捐赠法人应当及时、如实地答复。 捐赠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策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策副本违反法人章程的,捐赠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决策。 但是,捐赠法人根据该决定与善意对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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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捐赠人有权接受他的捐赠的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需要履行基本的新闻公开义务。 捐助者询问后,机构需要及时、如实回答。 比如,如果捐助者想要基金会的财务报表,而基金会不给,那肯定不行。 捐助者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组织也有责任及时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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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该条的其他部分是关于撤销自诉的。 如果基金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和章程的规定,捐助者或主管机关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并非所有向公益机构捐款的人都有资格取消自诉。 这里的捐助者是指开始捐款、设立机构的捐助者,不是以后捐款的捐助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解释中提到了第一个捐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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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非常重视法人章程,赋予章程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非营利法人必须重视章程。 公益组织根据章程活动,政府机关根据章程管理机构。 这是公益组织法制化的过程。 虽然现在民政部门给我们章程带来了很多限制,但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说,应该赋予公益组织越来越多的民事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在章程方面,必须尊重我们的章程,尊重我们机构章程的修订。 民政部门可以明确大框架,但具体细节应该交给公益组织进行决策。

“学习民法典,重新认知公益组织法律属性”

知道公益组织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为什么不可以、如何更好地保护机构、创新迅速发展。 民法为我们的公益组织设定了大致和最低线,非营利是我们的最低线,只要我们遵循非营利的大致,就知道它们可以做,它们可以创新,我们在进行公益活动时找到了决定的依据。 这个很有价值。

“学习民法典,重新认知公益组织法律属性”

重新认识公益组织的法律属性,不仅需要公益组织的认知,也需要政府的认知,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实际管理中,必须遵循民法典,按照民法典开展工作。 学习民法典不仅是我们公益人,政府也应该学习。 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也只有符合民法的要求,才能促进我国公益领域的快速发展,推进法制化建设。 赋予民间更多的权力,赋予机构更多的权力,我们的机构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当然不是不监督,不加强监督。 我们应该在监督违法行为方面投入越来越多的精力,而不是在门口施加太多的限制。 虽然各工作单位的想法各不相同,但我希望民法典能够成为公益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基础的契机。

“学习民法典,重新认知公益组织法律属性”

认识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属性、底线,了解民法的基本基本基本、民法精神,对我们公益组织在未来整个国家的管理中具有确定的定位和定性至关重要。 学习民法典就是学习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如何更好地行使我们的权利,更好地促进公益机构的快速发展。

标题:“学习民法典,重新认知公益组织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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