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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的财产属性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有关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财产属性的重要条款。 那么,在《公益人、一起学习民法典》系列课的第二讲中,我和大家分享的文案是关于公益组织的财产属性的。

备注:本文所称公益组织是民法典上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为了便于与公益人的信息表达,采用了公益组织的概念。

公益组织的财产属性对公益机构很重要。 财产属性是理解公益组织内部治理活动、监管和法律制定的基础逻辑。 掌握和了解公益组织的财产属性,对于如何更好地完善治理机构、开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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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是否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赠法人依法保护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定条款,以前相关的法律中没有相关的内容。 我们应该怎么理解这个呢?

该条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捐赠法人在非营利法人的章节中被确定,社会团体法人包括民法典在内提及人民团体、社会团体、集团组织,捐赠法人为基金会、民非、宗教活动场所等。 另外,该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赠法人依法观察所有不动产和动产。 这里采用的是依法享有一切,而不是一个享有或占有的词语。 民法典二百七十条是民法典整个编制体系中属于物权编所有权分编的重要条款,也就是说非营利法人对其动产和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录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例如,如果基金会拥有商标,商标被他人采用,则他人将支付费用。 这是财产的利益。 我也可以转让和出售商标。 这也是所有权行使的副本。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民法典对我们的公益组织有着重要的财产保护条款。 社会团体法人、捐赠法人依法对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实施法律保护。 公益组织对其财产(动产、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但这一切权利都受到公益组织财产公共属性限制的一点限制。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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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公共财产属性和目的限定[/s2/ ]

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以下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的全部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特别基金的财产。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赠与的财产及其附加值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如何理解刑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 公益组织捐赠获得的财产、我们创始人出资的财产、募集的收入、保证价值的收入等是社会公共财产,非营利法人对该财产行使所有权时,也需要遵循公共属性的要求。 因此,如果将民法典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结合起来,可以得出该民法典赋予非营利法人对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但非营利法人的财产录用有公共目的的限制的结论。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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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慈善目的限定

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机构的财产必须按照章程和捐赠合同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分配给发起人、捐赠人、慈善机构成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扣押、侵占慈善财产。

根据 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机构的财产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这是对公益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利进行了目的限制,并不是不得处分你的财产,处分的目的应当符合慈善目的,不得分配,不得阻止、挪用、侵占、私分。

什么是慈善目的? 在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内,公益组织的财产用于扶贫、济眠、扶老、救助、环境保护、灾害救助等慈善活动。 如果捐助者说我会把钱捐给你,你会投资公司吗? 这个不行。 例如,据一家基金企业称,他账上有1000万保费,但不捐赠。 我放在你那里。 去理财,赚钱后,剩下利润的50%,剩下的和本金都可以返还给企业。 你认为这是慈善的目的吗? 符合基金会的运营规则吗?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此外,慈善活动的目的还有一个等级的副本。 它用于组织自身的迅速发展。 例如,捐赠人会向基金会捐赠100万,但我不是在做公益活动,而是捐赠给基金会,用于基金会的人工、管理、运营的价格。 那是公益目的吗? 我认为这也是慈善活动的一部分。 一个基金会运营的价格和慈善活动本身不应该分开。 基金会本身的运作是慈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什么是不可分配的? 就是根据我向基金会捐赠了多少、贡献了多少、占了多少额度而无法享受分配的权利。 那么,领工资是分配吗? 我认为领工资不是分配。 在基金会工作,领工资很正常。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改变形式领取工资。 我认为属于分配。 什么叫变相领工资? 如果不在基金会工作,在基金会领空工资或设定过高的工资额,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分配。 当然,公益人应该有工资,有比较合理的工资,但公益人并不是有非常夸张的工资。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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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捐助者的意愿限定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捐赠财产的采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捐赠财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公益组织在聘用慈善财产时,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捐赠人的意愿在公益组织整体财产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位置。 什么是尊重捐助者的意愿? 如何体现捐助者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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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捐助者的捐款目的采用捐款财产

捐赠财产有限定目的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限定目的。 例如,捐助者说捐赠的钱是用来发工资的,它只能用于发工资;如果用于a项目,则不能用于b项目; 是给孩子用的,不能给老人用; 残疾人不能用于青少年。 这是尊重捐助者的意愿。 如果说要改变用途,比如把青少年的钱花在老年人行业,可以吗? 不是不行,必须得到捐助者的同意。 同样,在许多情况下,从合规的角度来评价如何使用这笔钱、将这笔钱转到哪里时,都有得到捐助者同意的根据。 只有与捐助者达成一致,才能明确这笔钱应该如何解决。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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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捐助者的要求签署捐助合同

捐赠合同不是必须的,协议是双方自愿自治的过程,签订协议是双方自愿自治的表现。 但是,我们必须尊重捐助者。 捐助者是不签字的。 公益组织不得强制捐助者签署捐赠协定。 有人问我:“哪位老师,多少以上的捐赠需要签署捐赠合同? 我说,没有这个规定,没有标准,捐1日元也可以签署协议,捐100万也可以不签署协议。 核心是什么,体现尊重捐助者的意愿。 当然从财务角度来说,我们肯定希望所有的钱都需要协商,但是是否在协商上签字,必须尊重捐助者。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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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捐助者的权利查询、复印项目资料

这是捐助者的权利,也是捐助者的意愿。 例如,如果捐助者想知道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公益机构不能说不给你看。 要知道这是捐助者的权利。 捐助者不仅可以看,还可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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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捐助者的意思公开

这是什么意思? 基金将履行新闻公开的义务,但在进行新闻公开时一定要尊重捐助者。 例如,捐助者不想让别人知道我捐了钱,不想让别人知道我的电话、我的身份新闻、我的工作地点、身份证号码等。 那么,公益组织不能公布捐助者的全部消息。 例如,在另一个项目中,捐助者之一想知道其他人是否在捐款,公益机构能告诉他其他人的捐款消息吗? 要把这个消息传达给其他捐助者,必须得到捐助者的同意。 捐助者有查询、复制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前提一定是尊重其他捐助者的隐私权。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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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捐助者的要求进行修改

例如,如果在执行项目时有过失或不足之处,捐助者可以要求纠正。 公益组织不能说你作为捐助者无权要求我纠正。 这个不行。 捐助者有权要求公益组织予以纠正。 这是捐赠目的限制中的一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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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捐助者意愿的限制

捐助者的意愿是,他有很多自由,有很多权利,但他的权利不是绝对的。 法律法规对捐助者的意愿有限制。

第一,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这在很多场合都说过,今天不说话。 据悉,作为捐助者,他们有意愿、自由和权利,但不能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第二,不得以捐款为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这是我们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 虽然有捐助者的意愿,但这种意愿不得以捐助为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这是你意志的限制。

第三,不要寻求利益的回报。 是指我不能捐钱寻求利润回报。 如果进行捐款,捐助者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第四,如果捐助者不履行捐赠义务,公益组织可以要求强制支付。 捐助者突然不想捐款,别说取消。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公益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强制要求捐助者支付

第五,捐赠剩余财产的解决办法是遵循相似性。 许多项目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比如,别人向一个项目捐赠100万,我们花了80万,剩下的20万该怎么办? 这20万怎么采用,才能返还给捐助者? 这个不行。 慈善法规定,捐赠剩余财产的,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公益项目或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第六,不得推广烟草制品和其他法律禁止推广的产品和某些事项。 例如,禁止儿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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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财产支出的限定

提到了目的的限制、捐助者的意愿、对捐助者意愿的限制。 那么,财产属性还有另一个限制。 是对公益财产支出的限制。

第一,最低公益支出比率的限定。 对公募基金会来说,公益支出必须在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对非公募基金会来说,公益支出必须在上一年度净资产的8%以上。 虽然要对公益组织明确最低的公益支出比例,满足社会公众对公益组织公益性的合理期望,但不能限制公益组织的快速发展。 也就是说,不能把钱存在基金会里不动。 因为需要进行慈善活动,所以对公益支出有要求。 一个财团没有使用10%,也没有使用8%,这是违反规定的,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是,不能规定是把钱全部花掉,还是保存可持续快速发展的资金。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第二,管理费用限额的限制。 例如公募基金会,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总支出的10%。 非公开募集基金会为12%。 都有标准和限定。 也就是说,不能用这种管理费用支出的方法进行变相的分红和分配。 不是不发工资,不是不发行政价格,可以有,但必须维持合理的水平。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第三,是对人员工资报酬水平的限定。 我们以前被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现在被称为同领域同类组织平均工资的两倍。 最近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年薪大致在9万8千左右,年薪的两倍在19万左右。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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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财产采用方法的限定[/s2/ ]

公益组织向受益人花钱时,由于是有限的,因此不能随便乱花。 什么意思?

第一,是对受益人的选择的限制。 也就是说,选择公正、公开、公平、不特定的大致受益人。 我们公益组织要把钱用于相应的公益目的,如扶贫、济困、救济等全方位。 那么,为什么拯救a家庭却不拯救b家庭呢? 这里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慈善法,有要求。 这是财产采用的不特定大体,即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择受益人,如果按程序选择受益人,将符合法律规定。 不要限定只给某个企业或某个个体。 这不是公益。 是我的利益。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第二,关于相关交易规则的特殊要求。 公益组织可以有关联交易,但必须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有关联的理事回避,符合公允价值,履行新闻披露的规定。

第三,对剩下的财产的限制。 转让给相同目的或类似的慈善机构或慈善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公益组织不做的话,能否出售资产,这也是目的限制。 不能那样做。 我们还是要转发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组织或公益项目。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第四,对非营利组织财产采用民法典有如下规定: 例如不得抵押,不得作其他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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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公益组织的财产属性,就是认知财产属性的价值和意义。 这样,就能真正理解公益组织运营时的规则,特别是财产中采用的规则。 真的能理解我们为什么要履行新闻公开的义务吗? 为什么有关联交易的限制? 为什么要尊重捐助者? 为什么要遵循相似性? 为什么不能把利益相关者作为受益人? 为什么不能提供好处? 公益支出的比例、管理费用额和员工报酬为什么有限制? 。 所有这一切都源于财产属性的问题,源于财产属性。

“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了解了公益组织的财产属性,了解了公益组织运营的底层。

标题:“公益组织财产采用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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