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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首要任务是,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引导合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讼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大致情况,遵循审判权、检察权的运行规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处理公益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民调查收集证据资料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公民应当协助; 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团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发送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人员派遣出庭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应当载明出庭者的姓名、法律职务和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9条  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出示证明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相关证据提出证据。

(3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依据 (四)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10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11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12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13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行业侵害广大顾客合法权益,损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提起公益诉讼,公告期限为30天。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处理侵犯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听取英雄烈士等近亲属的意见。

第14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复印件;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说明材料

(三)履行公告手续,向英雄烈士等近亲征求意见的说明材料。

第15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法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7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

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手续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作公告。

第18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对其解释进行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19条  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要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第20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行业侵害广大顾客合法权益、损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公益诉讼

第21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行业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依法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发生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况时,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复印件;

(二)说明被告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职权,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资料

(三)履行了诉讼前手续,但行政机关仍然不提交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第23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24条  在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实现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许可。 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确认违法性。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情况作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h/) )一)行政行为被指控具有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判决违法或者无效,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指控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并且被指控的行政机关重新进行了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被指控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向行政机关请求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对金额的明确、认定确实有错误的,可以变更判决。

(/h/) )五)被指控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没有明显不当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被行政机关指控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通知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四、附则

第26条  对本解释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27条  本解释自每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标题:“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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