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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各地开展规范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提出要求。

《标准》是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的,包括组织管理、服务体系制度、服务文案、评价指标四个方面。 《标准》确定了县(市、区、旗)党委、政府和民政、卫生健康、残联在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中的功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开展家庭医生合同服务, 乡镇(街道)居委会安排社区康复协调员,确定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设立残疾人康复活动场所。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从业标准》”

根据《标准》,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副本主要包括康复诉求和服务情况调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康复、辅助器具匹配、支持服务和中介服务6个方面。 此外,《标准》规定,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活动场所的设置率、社区康复协调员的配置率、残疾人康复诉求调查和服务提供率、残疾人家庭医生合同服务满意度、残疾儿童和符合资格的残疾人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从业标准》”

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事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健委:

为了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事业,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共同制定了《残疾人社区康复事业标准》,现印制发给你们,特此通知

中国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残疾人社区康复标准

本标准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县(市、区、旗)。

一、组织管理

(一)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事业机制

(二)卫生健康部门。

开展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制度建设规划的康复工作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和全科医生继续教育的残疾人家庭医生合同,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康复医疗、医疗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从业标准》”

(三)民政部门。

培养有组织地开展将残疾人康复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制度建设规划的精神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

(四)残党组织。

代表残疾人帮助政府制定残疾人社区康复计划的好处,反映残疾人的需要,、 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组织残疾人自主参加社区康复活动;残疾人康复申诉和服务情况调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应等服务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从业标准》”

二、服务体系制度

(一)县)市、区、旗) )建设康复专科医院或县)市、区、旗) )在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建设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服务、精神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并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开展家庭医生合同服务。

(三)在街道(乡镇)、城乡地区的综合服务设施内根据需要设立残疾人康复活动场所,可以有条件地开展日托、工作疗法、娱乐疗法及辅助器具的展示、租赁等服务。

(四)乡镇(街)、居)村)居委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

三、服务复印件

(一)康复诉求和服务情况的调查。

开展残疾人康复诉求和服务状况调查,进行登记,为有康复诉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二)基本医疗卫生。

开展残疾人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三)康复。

为有康复诉求的视力障碍者提供视功能、定向行走、感知补偿、生活自立和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为有康复诉讼的听力障碍者提供听觉、语言等能力训练。

为有康复诉求的肢体残疾人提供运动、认识、语言、生活自立和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向有康复诉求的智障人士提供认识、生活自立、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培训。

为有康复诉求的精神障碍者提供信息表达和社会交流、情绪和行为控制、生活自立和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培训。

(四)辅助器具的匹配。

为有康复申诉的视力障碍者提供视力辅助器、盲杖等的适合和采用指导。

为有康复诉求的听力障碍患者提供助听器的适应和采用指导。

为有康复诉求的肢体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器、轮椅、辅助器具、坐椅、站立架、生活自助用具、护理器具等的适合和采用指导。

(五)支持服务。

为有康复诉求的视力障碍者提供导盲随行、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

为有康复诉求的听力障碍患者提供手语翻译、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

为有康复诉求的肢体、智力、精神障碍者提供养护、护理、家庭护理、心理护理、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

(六)中介。

帮助有诉求的残疾人到专业康复设施接受服务。

四、评价指标

(一)所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活动场所的设置率) 90%。

(二)社区康复协调员的配备率) 90%。

(三)残疾人康复诉求调查和服务档案编制率) 95%。

(四)残疾人普遍获得家庭医生合同服务,服务满意度在80%以上。

(五)有申诉的残疾儿童和合格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 80%,接受基本辅助器具适用的比例> 80%。

标题:“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从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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